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民间借贷工程欠款违约责任债的履行
讨债兵法逃债伎俩债的担保债的移转
首页 >>文章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时效该怎么计算?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时效该怎么计算?现在随着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建设工程施工问题尤其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成为法院受理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两年同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存在着众多情形和争议,下面随的我们了解下。
  一、我国法律对众多情形和争议相关规定
  很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过了并不表示债权丧失,而是丧失了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时效条例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此,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3项的规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时效是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我国关于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方式
  我国多部法律条文都提及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时效,所以我们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确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时效同时不能忽略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我国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有如下情形方式。
  (一)双方已经达成结算协议,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的,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双方已经达成结算协议,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的。该工程款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有履行期限的的债权,诉讼时效当然的应当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期限有约定的,自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两年诉讼时效。对于分期支付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双方未达成结算协议,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的,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双方未结算,但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对于竣工日期如何认定,实践认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工程竣工日;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以工程修复重新验收之日为工程竣工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发包人擅自使用之日为工程竣工日。实践中,对于承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文件,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竣工验收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视为工程竣工日,合理期限一般为30天。类似的规定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案件解答》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但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拒不验收或者不组织验收,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答: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视为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其应当履行验收或者组织验收义务之日为付款条件成就之日。”2、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同约定了发包人的结算期限,但是发包人拒绝结算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从发包人应当进行结算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从上文可见针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时效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然而只确定诉讼时效的时间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确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针对签订的合同的具体情况,正确把握起算时间,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一、教师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一、教师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包括哪些内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部门和工资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工......

·用人单位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我国的立法规定,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只要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不肯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

·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怎样的
      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怎样的?水电工程是一个建筑物的重要配套工程,建筑物主体完工后,承包方会将工程交给专业的施工方,这时双方会签署一份水电安装承包合同。对于双方来说,这份合同是很重......

·重庆市企业职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1、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2、......

·法律规定怎样辞退哺乳期员工?
      法律规定怎样辞退哺乳期员工?1、在试用期间。如果女职工是在试用期内怀孕或尚在产期、哺乳期的,则可能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为被用人单位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

·一、工伤待遇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工伤待遇的相关规定是什么?(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劳动争议仲裁法细则及仲裁管辖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法细则及仲裁管辖制度一、劳动争议仲裁法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

·公路工程质量问题类别有哪几类?
      公路工程质量问题类别有哪几类?经济的发展会使得公路工程增多,同时,交通的便利也使得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快。但实践中,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却并不少见。公路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会导致交通......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