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民间借贷工程欠款违约责任债的履行
讨债兵法逃债伎俩债的担保债的移转
首页 >>文章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一向是很看重的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一向是很看重的,建筑工程的质量在我们国家是有一套非常明确的标准的,然后开发商是需要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工程的质保金一般都是需要是工程的总造价的百分之五作为质保金,同时规定了在质保的期间内施工单位要对建造的建筑进行维护。建设工程质保金是怎么规定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里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那么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在质保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支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缺陷责任期的确定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二)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三)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但是如果是在合同当中没有规定的话一般都是按照百分之五作为质保金的,这是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的。质保金对于建筑物的质量问题是非常的重要的,所以说是必须要交的。
  
  
  

·怎么支付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职工的单位给职工购买的一种社会保险。在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以后需要申请相关的工伤保险的待遇,作为劳动者,你对于工伤保险了解多少?怎么支付工伤保险?支付工伤保险的手续是怎么样......

·在我国工伤鉴定会失败么
      在我国,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遭遇到员工工伤这样的事情以后,一定要及时的去做工伤鉴定。其实,工伤鉴定是比较公正的,很好的维护了双方的利益。但是,对于劳动......

·女员工隐瞒怀孕入职是否能辞退?
      辞退无合同员工补偿标准《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

·单位扣工资时最多可以扣多少钱
      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有违反公司规章的行为时,公司一般都会相应的惩罚措施,其中多数是以扣工资的形式,但单位扣员工的工资是有限制的,否则对劳动者来讲就是利益的侵犯了。那通常......

·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主要是包括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的
      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主要是包括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的举证以及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的举证。劳动关系的存在决定着是否是工伤,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证明材料有工资条,劳动和合同等。是否符合......

·人防工程能抵押吗
      人防工程能抵押吗?为什么?如今,工程抵押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常见了,也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我们知道,一般工程为获得资金进行工程的后期建造,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抵押贷款的。......

·员工被辞退未签合同怎么赔偿标准
      员工被辞退未签合同怎么赔偿标准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

·公司裁员怎么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公司裁员怎么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