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民间借贷工程欠款违约责任债的履行
讨债兵法逃债伎俩债的担保债的移转
首页 >>文章

刑诉法中的被害人有关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在刑事案件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有关被害人的信息,而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也会问询被害人的意见,所以作为被迫害的一方这个时候被害人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好是了解一下刑诉法中相关的规定,但是在刑诉法中的被害人有关的法律条款有哪些呢?我们这就为您答疑解惑。
  
  
  
  
  一、刑诉法中的被害人有关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一)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
  
  1、本款的适用范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上的原因,请不起律师,或者因经济困难以外的其他原因,如无人替他担任辩护人等,因此未委托辩护人。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经济困难的人的法律援助,任何被告人都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该权利不应因其贫困而被放弃。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委托辩护人而自动放弃这一权利的,不属于本款规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2、本款规定的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本人及其近亲属”。这里所规定的“本人”,是指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近亲属”,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是指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本款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机构是法律援助机构,即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4、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根据本款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定义务。
  
  (二)刑诉中对残障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规定
  
  本款的规定既适用于公诉案件,也适用于自诉案件。其中“盲”是指双目失明,“聋”是指两耳失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这些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对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主要是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因其生理上的缺陷,可能会造成其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对外界事物认识的偏差,而且在庭审中对证据的识别以至辩护都存在障碍,因而应当有辩护律师维护他的合法权利。
  
  本款规定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义务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刑诉中当事人为无期或死刑的法律援助的规定
  
  死刑是刑罚中最重的刑罚,我国历来主张对适用死刑要慎重,因为判决一旦生效执行,即使发现错误也难以挽回。无期徒刑也是很重的刑罚,会在很长时间内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所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保证让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这是对重刑犯的辩护权的特殊保护,同时也体现了立足现阶段国情循序渐进的原则。这里所规定的 “可能被判处死刑”,既包括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可能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得出的一种可能性的判断,而不是定论。对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旦发现根据案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未委托辩护人的,就应当立即依照本款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本款规定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义务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但是在申请法律援助的时候最好是在制定的法律援助部门申请,经过审批之后就可以了。
  
  

·是否能将持有借条的推定为债权人
      是否能将持有借条的推定为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

·在我国校园高利贷借条合法吗?
      其实我国有很多应试教育的产物都暴露出了现代教育体制的改革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了,在某种程度上,现如今的大学生为人处事和遇到事情以后的应急处理能力简直跟我们所认为的当事人的学历是完......

·《刑事诉讼法》搜查证条款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搜查证条款有哪些?第五节搜查第一百三十四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

·男人不给抚养费心里是怎样的,拖欠抚养费怎么办?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离婚时,需要就孩子的抚养费问题,达成协议后并签署自己的姓名。在离婚后,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按照约定方式、金额、日期支付抚养费。不少人不发理解那些男人......

·担保权人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怎么理解
      担保权人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怎么理解一、担保权人、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的含义担保权人和担保人: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找不到债权人债务该如何履行
      找不到债权人债务该如何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候会因为债权人填写地址或联系方式错误而无法与之取得联系,这样的情况下,有的人认为找不到债权人了,那么债务也就可以不用履行了,但其实并不......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条件和相关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条件和相关法律特征一、法律特征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

·欠钱不还拿东西抵账怎么办?
      欠钱不还拿东西抵账怎么办?欠钱不还拿东西抵账需要注意方式方法,和对方协商,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拿东西抵债的,如果未经对方同意就私自拿走和扣押他人财产的话,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这会构......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