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民间借贷工程欠款违约责任债的履行
讨债兵法逃债伎俩债的担保债的移转
首页 >>文章

虽然现在也允许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来买房了,但就购房的首付而言

虽然现在也允许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来买房了,但就购房的首付而言还是需要由购房者自己来承担的,如果所在的城市房价比较高,此时想要购买的房子又比较大、地段比较好的话,则首付也是个不小的压力。那要是买房子钱首付不够怎么办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1.巧妙使用住房公积金对于公积金余额较多的人来说,可以尝试以购房手续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以偿还垫资机构。这样来,成本比凑齐首付低很多,只有约一个月的短期拆解利息,或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省下一笔首付款或者解决缺乏首付难题。2.申请工薪贷款对于收入比较稳定的事业单位和编制内人员而言,可以申请“工薪贷款”。除了事业单位和编制内人员外,这部分贷款既可以用于个人消费,也可用于购房,贷款期限一般短于3年。3、有价证券变现如果生活中购买了基金、股票等,在需要钱的时候可以变卖,虽然匆忙变现可能会损失一部分收益,但在借不到钱的情况下这也是一种办法。4、以旧房子作质押来买新房子质押旧房子获得贷款来付首付,在实际的操作中可获得较大额度的贷款。但是,这意味着同时还两个贷款,而且质押获得的贷款利率更高,贷款年限也会缩短。需要注意的是,被质押的房子房龄不要太长。5、有保险者可申请保单贷款如果你购买了商业保险,那么通过保单来贷款也是可行的。而且很多保险公司的保单都可以贷款,但也会有一定的风险和金额限制,要咨询保险公司。需要注意的是这也是无疑给自己增加了一笔贷款,一定要衡量下自己的还款能力才行。6、其他贷款变现抵押贷款、信用贷、消费贷等,也是一种常见的方式,不过这个适用于短期贷款和小额贷款的情况,因为要背负两份贷款,如果还款周期太长,金额太大,还款压力可能会比较大。除了以上提及的几点,有意向的买家可向国有控股银行咨询,在商业贷款和信用卡消费上,争取一定的优惠,也是比较常用的途径。买房不易,且行且珍惜。对于首付买房一定要在自己利索能力的范围内,否者不但会增加的自己的还款压力,还会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平。一般情况下购房首付都是房屋总价的3成,但就算这样对于一些家庭而言,可能也不太能拿的出首付。而在首付款不够的情况下,其实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来拼凑。现在有部分银行推出了首付贷,即可以针对购房首付申请贷款,不过此时的利率是很高的,因此您还是要慎重选择。对于买房子钱首付不够怎么办的问题,要是你还不清楚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买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常常让购房者叫苦不迭。虽然很多人在签订买
      买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常常让购房者叫苦不迭。虽然很多人在签订买房合同前已经提高了警惕,但是房产企业层出不穷的招数还是让人防不胜防。那么在法律上,买房合同霸王条款的效力是怎样的呢?关于这......

·续租房合同签了能毁约吗
      续租房合同签了能毁约吗可以毁约的,不过要承担毁约责任。租房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了租房约定,需要严格实行约定。对于租金的支付也是需要执行合同的约定的,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补充约定,......

·买卖二手房发生纠纷怎么办?
      二手房买卖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1、与卖家协商解决任何纠纷解决的首选方法都是协商,因为协商不需要走太过正式的法律程序,耗费时间短,虽然也存在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等缺陷,但在有些情况下反而......

·年南通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年南通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南通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有所差异,可以登录当地政府网站进行查询。二、《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预售房屋抵押登记如何办理?
      预售房屋抵押登记如何办理?预售房屋抵押登记如何办理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根据《城市房......

·离婚财产分割房子有贷款怎么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
      离婚财产分割房子有贷款怎么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1、婚前一方就按揭购房的,离婚的时候,通常这处房屋判归持证一方所有,那么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本金和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核算......

·一、继子是否有房屋继承权?
      一、继子是否有房屋继承权?继子不一定有房屋继承权,如果继子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与继父母之间......

·公房承租权遗嘱继承可以吗?
      公房承租权遗嘱继承可以吗?不可以对公房承租权进行遗嘱继承,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