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民间借贷工程欠款违约责任债的履行
讨债兵法逃债伎俩债的担保债的移转
首页 >>文章

非法集资款全部追回后怎么处理?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频发,非法集资属于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会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逃,如果处理的及时的话,非法集资款可能会被全部追回,这对于受害群众来说是一件好消息。那么,非法集资款全部追回后怎么处理?下面我们来听听我们的说法。
  
  
  一、非法集资款全部追回后怎么处理?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2、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3、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4、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二、非法集资的特点有哪些?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就非法集资立案调查后,要根据掌握的线索侦办案件。经过努力,非法集资款全部追回后,在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判决后,公安机关要将集资款按照受害人的出资额的比例返还。这样的话,受害群众的损失就可以得到挽回。因此,我们提醒您,遇到非法集资,要尽快的报案。
  
  
  
  

·公司欠债法人跑了股东怎么办?
      公司欠债法人跑了股东怎么办?公司欠债法人跑了股东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并作出变更法人代表、印章及其他的变更请求,同时指定新的法人代表,做好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经全体股东......

·债权转让的通知时间和形式是什么?
      债权转让的通知时间和形式是什么一、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文过于简略,未规......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务同时存在
      1、抵押权:就是债权人对第三人或者是债务人其不动产或者是动产,在债务前满之后,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应当承担的义务,则债权人有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或者变价拍卖的权利。其实抵押物实质是......

·没有借条欠钱不还的怎么办
      没有借条欠钱不还的怎么办一、没有借条欠钱不还的怎么办没有借条的,当事人可以搜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欠款。可......

·债务转让协议生效条件有哪些
      债务转让协议生效条件有哪些由于债务的转移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因此法律对债务转让的条件做了严格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条件:(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

·民事诉讼欠款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欠款执行程序是怎样的?民事诉讼欠款执行程序是怎样的?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法规的目的是什么?
      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法规的目的是什么一、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法规的目的是什么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行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

·离婚之后抚养费最低是多少《婚姻法》第37条第1款
      离婚之后抚养费最低是多少《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