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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企业担保无效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公民在生活当中之所以难以区分非法集资,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其实是非常狡猾的,在骗取受害者的时候,表面上的文章准备的还是比较充分的。有的时候为了能够让受害者足够的相信自己,甚至会装模作样的请第三方人进行担保,或者签订担保合同。下面我们就给您介绍一下非法集资企业担保无效的依据是什么?
  
  一、非法集资企业担保无效的依据是什么?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主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非法集资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票、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电子商铺”、“电子百货”等虚拟商品,宣传投资、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连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首先,非法集资签订的合同就是属于无效合同,既然合同无效,那么自然担保也就是无效的。简单一点理解,本身整个合同当中的条款都是骗人的,难道在非法集资犯罪分子被抓获以后,受害者还指望拿着担保合同来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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