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民间借贷工程欠款违约责任债的履行
讨债兵法逃债伎俩债的担保债的移转
首页 >>文章

工程质量哪个部门管理?

工程质量哪个部门管理?我们知道我国的很多建设工程在世界上数一数二,工程安全问题一直是工程建造过程中考虑的重要因素,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投入使用后的安全性,因此在建设过程中需要严格监督和验收,我国对建设工程有着严格的管理条例,来确保工程质量,那工程质量哪个部门管理?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我们国家的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是什么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职责:
  贯彻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建设厅有关建筑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的立法和建筑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和各级质量监督站的工作;检查、监督、指导在从业的各施工企业的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培训各级质量检查、监督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含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定;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有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执法查处;负责全省的监理机构和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管理;负责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参与省内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质量保修期范围内工程质量投诉。
  三、主要职能:
  1、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2、具体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3、按照国家及省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职责情况和工程实物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向工程备案管理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5、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信誉进行管理。6、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7、受理并及时处理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质量问题的技术鉴定。8、掌握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工程质量管理经验。9、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工程质量问题一直是我国关注的重点,近几年以来我国的工程质量管理越来越严格,对工程质量有着更为严格的管理,保障在工程建造过程中不出任何问题,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的事故,不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以及经济损失。
  
  
  

·离职前加班可以双倍工资吗?
      离职前加班可以双倍工资吗?离职前只要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可以享受加班工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

·临时工是否能随时辞职
      临时工是否能随时辞职临时工辞职的问题分为三种,同时每一种情况的离职时间又是不同的。具体详见以下所述:1、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还处在试用期的临时工辞职。这样的临时工辞职的话应该按照试......

·在我国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随时离职吗?
      在我国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随时离职吗?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30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2、按照......

·代办营业执照多少钱,办理工作流程是什么
      自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出来之后,有很多的人都加入了创业的潮流。创办企业最重要的就是办营业执照,但是现如今社会,市场比较的泛滥,而且效率还比较低。所以很多的企业都会起找代办,找......

·作为被告方庭前应诉准备工作是什么
      作为被告方庭前应诉准备工作是什么?被告上庭前的工作主要是被告收到人民法院的起诉状副本后,对起诉状中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要进行认真分析,对正确的事实不作明确的表态,由法庭......

·建筑工人在工地因病猝死死亡赔偿有什么
      建筑工人在工地因病猝死死亡赔偿有什么?这种情况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况,建议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之后以工亡待遇进行处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申请和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时间上有什么限制?
      申请和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时间上有什么限制?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

·女职工哺乳期待遇包括哪些方面
      女职工哺乳期待遇报刊哪些方面第一,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第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