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民间借贷工程欠款违约责任债的履行
讨债兵法逃债伎俩债的担保债的移转
首页 >>文章

房地产交易涉及到经济的稳定问题,因此国家针对房地产交易的有关

房地产交易涉及到经济的稳定问题,因此国家针对房地产交易的有关问题制订了房地产交易方面的规章制定。通过法律法规对房地产进行明确的规定约束,以此来稳定房地产的市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从而确保有关经济的稳定问题。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下所述。
  
  一、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中介服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无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规划、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制度。
  
  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实施房地产交易网上管理,向社会提供公开、安全、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本市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监管制度。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的监管工作。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房地产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房地产转让:买卖;拍卖;抵偿债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设立、分立、合并等情形,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赠与;以其他合法方式转让。
  
  第九条:房地产在个人独资企业与其投资人之间的转移,按照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办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房地产权属未进行登记的;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已作他项权登记的房地产,未经他项权人书面同意的;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分割的,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二条:房屋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转让;房屋分割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按照相应比例同时转让。
  
  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所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抵押、租赁等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房地产坐落地点、四至范围和面积;房地产用途;房地产权属证书编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期限;房地产附属设施、设备情况;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交付条件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待售新建商品房信息输入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取得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打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与购房人签订合同的结果输入网上交易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销售行为: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收取款项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发布新建商品房虚假已售、待售信息的。
  
  第十七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价格,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八条 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价格拟定房地产市场交易指导价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九条:房地产拍卖机构在拍卖房屋前应当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对所拍卖的房屋进行查询,并将被拍卖房屋的所有权状况、抵押状况和使用现状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举办房地产交易会,举办人应当在交易会举办的三日前,到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上 ,因为管理条例一般情况下都是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的整体正常结合地方的基本情况制定的,因此地方之间的管理条例会有一定的区别。但是整体的方针政策是不会变的,只有一些地方会有调整。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当地的管理条例进行有关房地产的交易。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有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都会直接导致受害者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伤残,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有赔偿的问题,但是具体要赔偿多少钱涉及到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等级程度。可能有部分交通事故当中的受害......

·一、交通事故经商误工费怎么赔偿?
      一、交通事故经商误工费怎么赔偿?人身伤害经商人的误工费的赔偿方式为:如果有收入证明,可以高于受诉法院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如果你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收入不......

·交通事故车损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

·一、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赔偿不够还可以起诉吗?
      一、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赔偿不够还可以起诉吗?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赔偿不够的情况下还是可以起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

·无能力缴交社会抚养费怎么办?
      社会抚养费是折针对一些超生子女或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规定的子女家庭征收的一种行政性费用,它是强制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也是为了约束公民的行为,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也会用于......

·司法鉴定提交程序是怎样的
      在生活当中,如果您想要做司法鉴定的话,司法鉴定机构只有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司法鉴定申请书以后,才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这是所有司法鉴定当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商品房的交易流程是什么?
      商品房的交易流程是什么一、商品房的交易流程是什么(一)全款买房的流程1、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买房需求;2、搜索相关楼盘信息,挑选楼盘、房源;3、现场查看户型周边等,选出最......

·交通肇事逃逸判多少年?
      交通肇事逃逸判多少年?一、交通肇事逃逸判多少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