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民间借贷工程欠款违约责任债的履行
讨债兵法逃债伎俩债的担保债的移转
首页 >>文章

工伤后员工如何证明工资待遇

工伤后员工如何证明工资待遇
  
  一、工伤后员工如何证明工资待遇?
  
  工伤后员工可以通过工资发放记录和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停止工作期间,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二、工伤认定的标准如下: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其实用人单位不可能不清楚职工的工资待遇,需要职工本人通过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工资待遇的,很有可能是用人单位在工伤期间停发工资,或者用人单位发的工资跟职工正常出勤状态下的工资是有差别的。工资待遇的证明材料很好收集。
  
  

·在我国多长时间才算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才能够使劳动关系正式确立。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可能会就财产问题等很多事项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是......

·一、已满十六不满十八未误工费可以申请吗?
      一、已满十六不满十八未误工费可以申请吗?1、年满16周岁,已经达到我国法定劳动年龄,因此不算童工。虽然你未满18周岁,法律上未成年,但已经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因此劳动收入可被认定为合法的......

·劳动者的招收,用人单位一般首先是会考虑应聘者的能力以及经验和
      劳动者的招收,用人单位一般首先是会考虑应聘者的能力以及经验和技术等条件,但是,其实,我们还需要考虑年龄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不可以招收童工的。那么,我们的法律中规定什么年龄属于童......

·劳动合同违约赔偿金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违约赔偿金范围是怎么规定的一、劳动合同违约赔偿金范围是怎么规定的?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

·正规的劳动合同应一式几份正规的劳动合同是一式两份
      正规的劳动合同应一式几份正规的劳动合同是一式两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

·发生事故时劳务分包承担刑事责任吗?
      发生事故时劳务分包承担刑事责任吗?发生事故时劳务分包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

·工程质量技术组织措施有哪些内容?
      工程质量技术组织措施有哪些内容?近几年来,工程的质量问题成为人们热议的一个话题。随着工程问题的出现,很多人都会想,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问题如何去改善?各种各样的说法,层出不穷。关......

·职工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职工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一、职工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a)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