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民间借贷工程欠款违约责任债的履行
讨债兵法逃债伎俩债的担保债的移转
首页 >>文章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试用期

对试用期的确定,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前白纸黑字的写清楚,这样才能避免日后发生纠纷。但现实中,要是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才是又该如何确定试用期呢?本文马上为您做详细讲解。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试用期第一种观点主张:试用期的期限是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关联的,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则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我们可以推知未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固定期限最多为一年,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状态下可以按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来确定试用期,即可确定这种情况下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该主张采用分段模式处理方式,且按照最低档来确定试用期期限,貌似有根据,对劳动者也没有明显不利,但该种方式在逻辑上的依据显然不充分。第二种观点主张: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有试用期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用人单位放弃了试用期,双方劳动关系中不存在试用期问题。试用期的约定大体上是对用人单位更有利的机制,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和经营中持续性利益,此外,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用人单位一方往往会处于强势地位。基于此种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有试用期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用人单位放弃了试用期,双方劳动关系中不存在试用期问题。这样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就要签订劳动合同,或至少就试用期问题达成一致,否则此后再订立劳动合同就可能无法约定试用期。这样认定和处理将促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合同法》推进劳动合同签订、规范劳动秩序的目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多数单位对于新入职的员工都会与其约定试用期,当然,试用期的内容是包括在劳动合同里面的,试用期期限也是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要是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确定试用期可能就会比较麻烦,同时也容易产生纠纷。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手指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有些人由于工作的性质的问题,经常会是手指受到损害,其实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工伤,那么这个时候肯定是需要去进行工伤伤残鉴定的,那么手指工伤伤残鉴定标准2017的规定是怎......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最近几年里,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使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近几年里,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使得人们的生命安全与个人利益受到威胁,所以人们和国家政府越来越重视重大工程的质量问题,对于这种危及人民安全的工程项目,国家已......

·职工调换岗位可以降薪吗
      实践中,有不少单位会以种种理由对职工调换岗位,其中有些单位对调换岗位的职工还会有降薪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职工调换岗位可以降薪吗?如果不能,那么职工如果遭遇用人单位随意调岗降薪......

·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工伤
      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

·工伤鉴定赔偿后工伤复发怎么办?
      复发后,由工伤基金承担治疗费用。如果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基金的话,那么则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

·工程质保金退还申请书怎么写?
      工程质保金退还申请书怎么写?工程是将自然科学运用到实际生活中的具有某写学科的总称,是有很高的技术含量的,在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工程时,发包方为了更好的使得工程质量得到保障,有时会要求......

·试用期劳动合同什么时候签订
      试用期劳动合同什么时候签订一、试用期劳动合同什么时候签订1、一个月之内签合同。2、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

·认定工伤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现实中,不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受到了损害的,就一律可以认定构成工伤。此时需要到相关部门申请进行认定之后,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畴。那么此时认定工伤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