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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跟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

我们您知道,当资金短缺时,会想方设法筹集资金,比如借钱,贷款,那么,借钱跟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借钱是指向别人暂时获取一部分资金,并且承诺到期归还,而非法集资是指向社会公众大量筹集资金,并且承诺会得到高额回报率,属于非法行为。
  
  
  非法集资的特点就是许以高息,分期回报!
  跟借钱是有质的不同,借钱一般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月息高于同期银行月息8倍以上就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一)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二)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三)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四)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五)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六)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七)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八)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九)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
  
  
  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十)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十一)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十二)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十三)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十四)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十五)警惕以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提供所谓高额回报的
  
  
  非法集资陷阱
  
  
  (十六)警惕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这一司法解释出台的有关情况。
  
  
  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集资群众众多,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非法集资已经演变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此次公布的《解释》分九条。其中,第1条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第2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第3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4条明确了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第5条明确了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6条明确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具体行为方式;第7条明确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第8条明确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罚标准。
  
  
  据介绍,《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从严打击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的概念和特征要件,划清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政策法律边界,有利于打消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有利于监管部门和办案机关及时发现、查处非法集资活动,防止合法融资的非法转变和非法集资的恶性发展。
  
  
  第二,《解释》对非法集资相关的各种犯罪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依法从严惩处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第三,《解释》对实践中各种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甄别梳理,并特别规定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处理意见和处罚标准,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消除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社会诱因,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借钱跟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如果借钱的利息与银行利息差不多的话,属于正常借钱,如果出现高额利息,则要小心是否是高利贷,高利贷与非法集资都属于违法行为,但是,非法集资更倾向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骗取他人钱财,通常因无法负担巨额款项而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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