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民间借贷工程欠款违约责任债的履行
讨债兵法逃债伎俩债的担保债的移转
首页 >>文章

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三、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四、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五、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从上可以看出,房产的来源不同,分割的方式也就不同,对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定义也作出了明确的指示,有以上规定,能够保障在离婚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希望已经想清楚离婚的年轻男女,能够和平相处还是不要面红耳赤,但是触及法律底线,我们坚决抵制,同时采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
  
  
  

·二手房可以贷款吗?
      二手房可以贷款吗答案是购买二手房同样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的流程一般是:公积金查询、房屋评估、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银行审核及公证、交易受理......

·房屋继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房屋继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一、房屋继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

·一、二手房过户费有哪些?
      一、二手房过户费有哪些1、契税:缴纳人:买方;房屋面积90平米以下(首套房):缴纳房款的1%;房屋面积在90-140平之间(首套房):缴纳房款的1.5%;房屋面积大于140平或二次购买(不论多大面积):缴纳......

·被继承人去世立遗嘱房屋如何过户
      被继承人去世立遗嘱房屋如何过户一、被继承人去世立遗嘱房屋如何过户?1、开证明文件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开死亡证明。2、房产评估由于是继承产权的评估,一般会比该物业的正......

·买卖农村房屋效力如何
      很多的购房者都会参与到买卖农村房屋的交易中,但他们却不知道在我国就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是有争议的,而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又决定了该交易能不能最终实现的问题。那么,买卖农村房屋效力如何呢......

·房产它他项权利证到期会自动解除抵押权吗
      房产它他项权利证到期会自动解除抵押权吗房地产抵押是对债权人进行的抵押担保,担保有效期最长为主合同期满二年内有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他项权利证到期应重新签订主合同或延长主合同到期时间......

·自住型商品房是保障房吗
      自住型商品房是保障房吗,自住房属于商品房的原因购房行为在当前社会是非常常见的,因为当前社会城市中的房屋还比较紧缺,而想要长期待在城市中的话拥有自身的房屋会好很多,方便许多。想要购买......

·购房违约金一般百分之多少?
      购房违约金一般百分之多少?购房违约金一般为十级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