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民间借贷工程欠款违约责任债的履行
讨债兵法逃债伎俩债的担保债的移转
首页 >>文章

借款利息能在本金中扣除吗?

借款利息能在本金中扣除吗? 一、借款利息能在本金中扣除吗
  我国《合同法》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的借款的要求和规定是不一样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有利息,也可以无利息,全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金是贷款人应担供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产生的。
  如果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不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贷款人以地位和实力优势,迫使对方接爱这一不公平的条件,那么这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
  当前在农村的民间借款中,像年某这样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借款人为数不少。这样的做法,意味着借款人得到了借款低于本金,却要支付与实际得到的钱款不符的较高的利息,这是变相地提高借款的利息,是一种高利贷行为,法律明文禁止这类事情的发生。
   ?
   二、个人债务纠纷怎么起诉
  (一)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二)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三)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通常在借贷中,当事人约定利息的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而此时不能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关于“借款利息能在本金中扣除吗”的问题,上文中已经做出了解答,

·怎么确定借款合同纠纷中的被告
      怎么确定借款合同纠纷中的被告一、怎么确定借款合同纠纷中的被告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应以行为人和借款......

·债务能够免除吗 可以免除债务吗?
      债务能够免除吗可以免除债务吗?一、债务能够免除吗可以免除债务吗?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员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免除债务的特点:......

·并购贷款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并购贷款的使用范围是什么一、并购贷款的使用范围是什么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

·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法法律依据
      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法法律依据一、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

·如果挪用公款违反什么规定?
      挪用公款违反什么规定?挪用公款是属于违法行为,是指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拿集体财产为个人使用,如果挪用数额较大,三个月未归还,可以判处5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数额巨大,不能退还的,......

·诉讼讨债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诉讼讨债需要的材料有哪些一、诉讼讨债需要的材料有哪些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通常情况下,将挪用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即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那么就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如果将挪用的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债权人撤销权是否属于形成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否属于形成权?一、债权人撤销权是否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单方行为就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而不需要以对方的同意为要件。而债权人的撤销权,从定义上来看,就符合这个概念。......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