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民间借贷工程欠款违约责任债的履行
讨债兵法逃债伎俩债的担保债的移转
首页 >>文章

交通事故死亡后赔偿给谁由于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

交通事故死亡后赔偿给谁由于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权利人首先应当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一般情况下,民法典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享有请求分配权。特殊情况下,民法典中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死者的生活关系更为密切,也享有请求分配权。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对死者近亲属进行的赔偿,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其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一种补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指的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是能期待取得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其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具有稳定性和可预知性,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和实际取得均发生于死亡后,具有不可预知性,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的范畴,不能按照继承原则进行分配。二、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的当事人员应积极的报案办理。办理时 ,还应对这类相关的受害者进行救治,保护这类人员的人身安全。相关的当事人员应积极的按照这类人员的实际损失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保护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
  
  
  

·单位租车合同协议范文
      单位租车合同协议范文单位租车合同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

·车辆肇事逃逸处罚标准是什么
      车辆肇事逃逸处罚标准是什么?1、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2、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肇事逃逸的处罚标准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

·交通事故车辆折损赔偿案例?
      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上升,物质水平也越来越高,有车的人越来越多,但是,由于人们对于交通安全的疏忽,交通事故发生得越来越多。不仅仅造成生命危险,也给爱车一族带来不少繁琐的事。交通事故车......

·一、交通事故赔偿误工时间怎么算?
      一、交通事故赔偿误工时间怎么算?固定收人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但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故误工时间的计算分两种:1......

·机动车可以异地处理违章吗?
      一、机动车可以异地处理违章吗?机动车不一定可以异地处理违章。在异地开车违章了,如果被交警当场开了处罚决定书,那就需要带着身份证、驾驶证以及车辆行驶证和处罚单前往当地交通支队或......

·一、 交通事故驾照吊销后还可以考吗?
      一、交通事故驾照吊销后还可以考吗?交通事故驾照吊销后一般是可以的,但肇事逃逸是不可以再次考取驾照的,具体情况如下:1、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驾照。2......

·在实践中,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买房、换房等与房屋交易
      在实践中,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买房、换房等与房屋交易有关的行为日益频繁。然而,在此过程中引发的一些交易纠纷也随之而来,如:二手房质量纠纷等。还是那句话,纠纷处理不当,自然会......

·交通事故轻微伤交强险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轻微伤交强险赔偿标准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